珠海保税区是广东省6个保税区之一,于199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1999年封关动作,是全国最晚批准设立的,也是珠江口西岸唯一的保税区。面积3平方公里,留发展用地2.89平方公里,在保税区中排第五。(前4位是上海外高桥、大连、天津港、张家港,其中面积最大的是上海外高桥,10平方公里,深圳3个保税区面积之和才2.9平方公里)。99年5月通过海关总署验收,同年10月正式封关运作。
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区内设有专门的监管和服务机构。管委会行使市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职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协调驻区海关、检验检疫、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保税区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区具有独特功能和特殊政策。主要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国际贸易等主要功能,区内企业在海关监管、外汇管理、税收等方面与非保税区相比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1、交通运输
珠海保税区的对外交通运输以珠海市的交通设施为依托。经过20年的开发建设,珠海市已创造了良好的海陆空交通条件。珠海港已建成为中国南方主枢纽港之一,并已被批准为对外开放口岸;高等级公路平坦宽阔,四通八达,连接国内各地;广珠铁路已于1997年10月动工兴建;按现代化国际机场标准建设的珠海机场已开通30多条国内航线。
2、水、电、电讯
珠海保税区生产、生活用水供应充足,水质优良;电力主要由广东省大电网提供,同时,就在保税区旁边的洪湾燃机发电厂和洪湾柴油发电厂更可保证保税区的生产、生活用电;珠海市邮电通讯业十分发达,可为保税区提供直拨国内外1800多个城市的电话、传真和电传等服务。3、配套完整的工业体系
到目前为止,珠海保税区所在地的珠海市已形成了拥有66个行业的工业生产体系,配套能力强,为珠海保税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工业基础。
3、高素质的人才市场
珠海市自设立经济特区,特别是1992年实施重奖科技人员政策以来,吸引和培养了大批各种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此外,全国十多所名牌大学均在珠海设立校区,为在珠海保税区投资营商所需的各种人才提供各类人才保障。
4、稳定的社会环境
珠海保税区所处的珠海市,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由昔日小渔村跃居“中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行列和24个进入“小康”的城市之一,并被国家授予“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园林城市”“中国生态示范区”和“中国旅游胜地”等称号,并于1998年荣获联合国颁发的"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珠海保税区除享有经济特区的政策外,更享受国家给予保税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及其维修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
区内企业所得税率为15%,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优惠。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计征。
保税区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可以自由进出,通关实行备案登记制,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企业进口用于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不收保证金,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符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区内加工企业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的以外,不受限制,可以从事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以及其他服务贸易。保税仓储的货物不受仓储时间和货物品种的限制。对转口贸易的货物可进行简单加工。
经海关批准,保税区企业进出口货物可从非保税区口岸或国内其他保税区进出境。
区内企业可从事大宗保税生产数据交易业务,经批准可开展商品期货交易。
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允许各国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区内流通,区内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可以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费用帐户,也可以在区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区内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是外汇的,可以汇出或携出;是人民币的,可以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汇出或携出。
区内企业的外汇利润、红利,属于外方设资者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书汇出境外。
珠海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珠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外经工作的若干措施》规定,对在珠海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属于珠海市许可权范围内的各项收费,除地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三年内降低20%。同时,在购买或租赁厂房、商业楼、住宅及其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水、电费的收费标准,投资者在市内旅游、食宿、交通等服务价格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珠海保税区内的企业除了可享受国家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与保税区功能相配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1、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企业可以保税区内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
3、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5、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区内销售或销往境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6、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成品出口可享受国内料件部分的退税政策;
7、保税区内的企业利用进口料件生产、加工的成品内销时,按进口料件征税;
8、国家批准唯一可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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