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官渡经济开发区创办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位于“粤北南大门”之称的官渡镇,属翁源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原规划总面积1600公顷,分为官广、官龙、官英、官韶四个工业区、一个行政区和一个商业中心区,“十五”期间又新增设了翁城产业转移工业园。经国家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审核开发区面积为331公顷,规划到2010年发展成为6—8万人口的新兴工业城市。
官渡经济开发区自1991年创立以来,在翁源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怀重视支持下,实行“一区多园”,经过十多年的开发与建设,目前已初具规模,现已开发土地面积278公顷,先后引进项目225个,合同投资总额122.6亿元人民币,累计实现财政收入4.52亿元人民币,实现工业总产值43.6亿元人民币。
一是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区内建有110千伏输变电站一座,35千伏输变电站三座和日供水2万吨自来水厂一间,可满足各工业区和6—8万人的用电用水需要;另外投资2.13亿元,铺设了华榕大道、金桂路、金兰路等十六条主干道,区内道路四通八达,优化了投资硬环境,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是在致力改善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着力完善以“政策优惠,服务优质”为重点的投资软环境,努力提高招商引资竞争能力,全力招商引资,吸引了包括美国、意大利、日本、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前来投资办厂。在引进的项目中,以电子类、五金类、服装、化工、玩具、鞋业、皮具类、铸造业、塑料加工等为主要产业。
三是项目的建设、工业的发展使官渡开发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由于官渡开发区引进大量的工业项目,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区内企业到2008年底,在册用工数达13800人。如果按人平8500元/年收入计,官渡开发区可为当地创造劳务收入11700万元人民币,既解决了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增加人民的收入,又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是扩大了城镇框架。创办开发区前,官渡镇是翁源县的一个小镇,只有一条百米长的小街,五间小店铺,三、四栋小楼房,而今建筑成群,高楼林立,建筑面积达70万平方米,形成了一条拥有商业门店 300多家、长5公里的工商业带;区域人口由原来的不足万人,增加到现在的3万多人,加快了城镇化的建设进程。
官渡开发区的设立,既拉动了县、镇经济的增长,又带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解决了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同时也增加了当地农民的收入,成为了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对外开放的窗口、实现小康社会的载体,对翁源县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各镇(场),县直副科以上单位:
为鼓励和保护外商及境内客商(简称“外来投资者”下同。其中外商指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投资者;境内客商指本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我县投资,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水果等的种植及牧畜、家禽的饲养等企业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及内陆养殖等企业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从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土地
在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征用和租用土地的前提下,为鼓励外来投资,对外来投资企业用地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7.外来投资者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的用地,以简便法定程序供给,办理用地手续时,只收回农民补偿款和有关规定的报批费用,县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8.鼓励土地连片开发。投资者依法进行连片工业建设开发时,只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占用耕地开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农业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和租金优惠。
9.利用荒山、荒坡地、荒地、荒滩投资开发性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10.外来投资者投资种植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面积达到6000亩以上的,实行林木采伐指标单列,直接下达到投资者;种植藜蒴速生丰产林的育林费优惠按10元/吨的标准收取,其他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
11.农业用地实行减、缓、免扶持。投资者兴办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
12.对于委托招商,规划和兴建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项目,能带入3家及以上的产品配套企业的“龙头”项目,国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大型项目,能形成产业特色和产业集聚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大型物流中心、商贸流通专业市场、旅游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卫生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用地可实行“一厂一策”给予特殊优惠地价。
13.实行灵活的用地政策。农村集体组织按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投资者合资合作连片开发土地或兴办企业。在服从城市整体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前提下,鼓励投资者和农村集体组织以受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并对该土地在法定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
三、水电
14.水价。凡实际投资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工商企业用水月用水量700—1000立方米的按现行水价优惠10%,超过1000立方米的优惠20%;生活用水月用水量500—1000立方米的优惠10%,超过1000立方米的优惠20%。(官渡开发区的水价单列执行)
15.电价。按国家、省的电价政策执行。
16.新办企业用水安装,供水部门负责主水管至厂区内水表前主水管安装,水表以内的支管可由外来投资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安装,但必须向主管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应的资料,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并报供水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并经县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翁府[2005]80号文)。开口费、报装费免收,接管停水费按50%收取。
17.规划区内的供电设施由有关部门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供电部门依据规划区的总体规划负责架设或铺设高压供电主干网。企业用电负荷较大或因生产需要,需配置专用高低压变压器时,规划区开发主体负责由干线接至企业高低压变压器前的高压网线,企业负责变压器及其后低压部分;需配置多家企业共用的配电房时,规划区开发主体负责提供配电房及有关的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变压器后的电力设施建设。免收规划区内企业于本规定实施后所发生的用电报装费。
四、收费
对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工业及社会福利、公共设施项目(不含房地产和流通服务业,下同),原则上实行“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除应上交市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本县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18.对新办企业,以及增资扩产达8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与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相关的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计收。
19.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计收。
20.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扩建的,投资比例占80%以上的视同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参照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优惠。投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及其他财产作价出资。产权转让和房地产变更登记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给予50%的优惠。对特困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免收本地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
21.打破行业垄断经营,严禁强制服务。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行业垄断,强制外来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消防、技改、环保、卫生、供电、供水、防雷等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一律由外来投资者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22.对外来投资者兴办的生产性工业及社会福利、公共设施项目,有偿及技术服务费必须经双方自愿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委托书后,方可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开、透明。
23.今后需向生产性企业出台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报县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服务
24.设立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积极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25.各职能部门不得利用行业特权谋取个人私利或小团体利益。外来投资者提出的要求或申请,有关部门务必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结。
26.实行“一个窗口办事”制度。凡涉及办证、收费的单位派员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公,以保证一次性办妥县内的全部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27、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的办事制度。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窗口部门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等业务。除特殊行业外,凡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28.实行“一个口子收费”原则。外来投资企业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有关标准和政策统一收取,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29.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应将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具列报物价部门及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统一收取。官渡经济开发试验区范围内企业的规费收取,依照上述办法报县物价部门和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开发区组织实施。
30.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在企业正式投产后方可收取。对于非硬性规定按月收取的费用,有关收费部门可以灵活采取按年或半年一次收费的办法处理,力求给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方便。
31.在本县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实行“局长保护责任制”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部门公开承诺和“百人评议”部门工作作风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2.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它纠纷以及有关侵权行为,可向县招商办或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调解,如经济合同纠纷调解无效,纠纷双方可到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属民事诉讼的由县人民法院受理;治安、刑事案件由县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其它部门不得干预。
33.成立外商投诉中心,实行投诉事项责任追究制度。接受外来投资者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反规定,服务质量差,玩忽职守,故意刁难或办事拖延推诿,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实行查处,责令改正。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如发生被举报投诉有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4.成立外商企业警务队,严格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六、附则
35.对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已涉及的内容,若上级精神有变动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36.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由组织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社会人员违反本规定,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3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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