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8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现与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合并后,陆地面积354平方公里,滩涂面积115平方公里,是目前全国面积最大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区面积19.2平方公里, 9.2平方公里位于湛江市城区中心。经过20多年的建设,湛江开发区基本形成了以石油化工、特种纸业、机械电器、农海产品加工、纺织服装、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等产业为支柱的外向型经济格局,成为湛江经济发展的龙头和广东西冀最具活力的新兴经济区。
东海岛是广东省第一大岛,中国第五大岛,面积286平方公里,人口22万,北临湛江港内港,拥有世界罕有的建设世界一流国际深水大港的地理条件,环岛可建码头岸线37公里,可以建万吨以上深水港口、码头,可辟为年吞吐量1.5亿吨以上的国际大港。尤其是龙腾至蔚律6.5公里岸线,水深26-44米,航道距岸仅200-300米,进港航道宽2公里,能同时通航两对30万吨级货轮或进出50万吨级油轮。目前,钢铁基地和中科炼化两大项目选址东海岛,投资额超过1300亿元,其中,宝钢集团与广东省投资的湛江钢铁基地项目首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钢1000万吨,计划投资696亿元;中石化与科威特石油公司合资的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规模为炼油1500万吨、生产乙烯100万吨,总投资额超过600亿元,用地12.26平方公里(填海3.47平方公里),预计2013年底建成投产。钢铁和石化两大项目将拉动投资5000亿元以上,一大批上下游配套项目落户湛江开发区,使湛江开发区成为一块充满商机的投资热土。
在抓紧推进钢铁及其配套产业建设的同时,现正在东海岛规划建设30平方公里石化产业配套园,大力发展“油头化尾”产业链,努力打造国家重要的石化基地。充分利用钢铁、炼化两大项目落户同一园区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钢铁与炼化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全力打造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随着湛江城市用地结构和功能布局优化调整,湛江开发区建成区正逐渐成为中心城区的核心区,通过“三旧”改造,开发区建成区正加快“城中村”改造和“退二进三”的进程,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商务中心区和金融中心区,建设环境优美的宜商、宜居城区。目前开发区建成区已完成5条城中村和45家企业的“三旧”改造规划,涉及土地面积约4平方公里
湛江市关于鼓励投资开发东海岛的优惠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外资和国内资金,加快我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开发建设,对在试验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除全面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外,还结合开发东海岛的实际,制定优惠办法如下:
一、凡投资兴办下列项目,均可分别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1、从事港口、码头、公路、铁路、机场、供水、供电、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2、技术先进的工业生产项目,尤其是高新科技项目,重工、化工、原材料生产项目,附加值高、以出口为主的加工项目;
3、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捕捞、养殖、开采、加工项目以及发展出口创汇农业、试验农业的项目;
4、投资开发成片土地项目;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需要的第三产业,如旅游业、金融业、科技信息业;运输业和转口贸易业等。
二、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筒称试验区管委会)享有与湛江市同等的固定资产和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方面的审批权。即: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原材料、燃料、动力及配套资金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可由试验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除国家规定限制进口或暂停进口的机电设备外,进口机电产品,单机(台、件)五万美元,批量五十万美元以下;仪器仪表单个(台、件)二万美元,批量二十万美元以下,也由试验区管委会审批。
三、试验区内国有土地(含统一征用集体的土地),由试验区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在服从试验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进行成片开发。出让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商定,最长期限为七十年。
成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费,根据不同地段和用地性质具体商定。于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出让的,每亩收取二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合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和土地出让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让的,收费标准另订。
投资者要带来部分项目和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试验区管委会批准后才能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经过综合开发(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土地等)形成工业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自办或招商引进工业等各类项目。对已开发的土地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其他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亦具有上述权利。未经过综合开发的土地,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两年来使用者,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在试验区统一进行“五通一平”的场地内兴建的企业,收取场地费(合土地开发、土地使用、市政建设配套费和耕地占用税、耕地垦复基金、土地出让费):于一九九三年底以前报建的,每平方米收取场地费二百一十八元;于一九九四年底以前报建的,每平方米收取场地费二百三十八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建的,收费标准另订。从事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技术先进和产品出口比例大的工业企业用地,可按上述标准减收10—20%;商业、服务业企业和繁华地段,按上述标准加收30—50%。
五、试验区内企业(含现有企业),可分别情况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税法规定税率的八折征收。
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及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也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于生产性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有困难者,经申请批准还可继续减免企业所得税。属于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及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更长时间的减免照顾。
3、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类企业在减免税期内实际征收税率不得低于10%。
4、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为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不论外汇来源,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6、为发展创汇农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不论外汇来源,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7、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建筑器材、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凭批准合同,海关实行监管。
在试验区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公安机关签发一年以上居留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8、试验区内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生产内销比例在30%以下的产品。
9、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其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亦可视为试验区产品,凭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给予减免有关税收。
10、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所得税。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试验区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1、试验区为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兴办科研性试验农场、水产养殖场,从其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进出口关税及有关税收。
12、外商在试验区没有机构而有来源于试验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的,经核准还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3、试验区企业和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房屋,自落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六、试验区内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合理数量的设备、器械、办公用品等,可向海关特案申请减免税收。减免税的物资不准在试验区外销售。
七、为了促进对港澳台的海上水产品交换,对在试验区指定港口或试验区内设立的海产品交易所,可以小额贸易形式进行鲜活商品交易,也可进行补给性的渔需品、食品、生活用品和自用渔业生产工具的交易,免征关税和调节税。
八、试验区内对台小额贸易中不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实行总额管理,由试验区管委会每半年审批一次,报有关部门备案。
九、华侨和港澳合同胞捐赠于试验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和生产设备,由试验区管委会报上级部门审批,当地海关凭此验放,免征关税。允许港澳台属和侨属接受境外亲友赠送五千美元以下的小型机械、加工设备和农牧业良种,海关给予免税。
十、根据试验区经济发展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试验区内的企业产品出口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外汇收入,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保留现汇,按有关规定管理。
十一、市内各金融机构应对试验区那些具有发展前途和创汇能力的项目,优先提供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品种。使用上列贷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项目新增收的利润可先还贷,后缴企业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仍按国家观行还贷规定执行。
十二、试验区内企业,经试验区管委会同意并转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发行专项债券或股票筹集资金,用于试验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
十三、试验区内进出口企业经申请批准,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或出口监管仓库。
十四、投资者在试验区兴办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十五、试验区内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决定生产、销售和财务计划;决定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国家有特殊规定除外);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试验区内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在国内外招聘员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工资及奖惩办法等均由企业自定。
十六、对引荐投资有成效者,按实际进资金额给予O.1—O.5%的一次性奖励。
十七、本优惠办法由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优惠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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