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悉,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属于事前资助;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奖配套、市转化平台资助、技术合同资助等属于事后补助。
近日,《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公布,对获国家、省科技奖项目进行资助。其中,对以佛山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获特等奖项目,佛山市财政将资助每个项目1000万元。
对于制造业大市佛山来说,科学技术在其迈向高质量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佛山既需要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还应该推进科技成果在佛山市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此次《细则》的印发,恰好为佛山强化科学技术转化实效,进一步提供了政策资金红利。
《细则》提到,佛山将设立广东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库,选择佛山市范围内技术创新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产业发展带动力和示范效应强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经辅导和培育,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或向省科技厅推荐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省科技奖培育项目分一、二档,每个项目分别由佛山市财政资助20万元、15万元,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同时,佛山市财政对以佛山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资金最高分别达1000万元和500万元。《细则》规定,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市财政配套资助资金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留成部分可用于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科技管理经费、工作人员补贴,或用于申报省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所需的科技服务和管理费用。
此外,佛山市科技局还将遴选一批佛山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下称“市转化平台”)。经遴选纳入市转化平台促成的技术交易,并在佛山市实现产业化,只要买卖双方至少有一方是在佛山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市财政可按照每个技术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对市转化平台给予资助。每个技术交易合同资助不超过20万元,每个平台每年资助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细则》还提到,对佛山市企事业单位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佛山将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获科技部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全资或合资在佛山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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