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华侨试验区加快发展,日前,市财政局、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联合制订了《汕头市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的华侨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从2016年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华侨试验区专项补助资金1亿元,五年共5亿元,用于支持华侨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及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等。具体包括:华侨试验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建设和贷款贴息;设立华侨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兼顾、规范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并规范使用和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各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资金需求等研究确定。需要组织申报的,一般应于上一年下半年制订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等,并按规定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个人,由项目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进行申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受理申报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应根据资金安排规模等因素,选择招投标、公开评审、专家评审、公众评议、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及联席审核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办法还规定,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应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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