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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2015-06-12 16:38:2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精神,加强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重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14号)、《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粤财评〔2008〕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产业转移园区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20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08〕55号)等文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我市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资金、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省、市财政安排用于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发展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使用原则。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策部署,促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主要目标,必须集中使用,投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关键、最急需、辐射或带动效应最大的领域。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达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效应,最大限度地引导和拉动重点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绩效主导原则。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要以绩效为主导,强化绩效意识,确立绩效目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专款专用原则。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贷款贴息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四条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须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用款计划(用款计划须明确资金拟投入的具体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三)项目立项批文和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项目预算(申请项目前期费用的除外);

  (四)属于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入园项目和企业情况等)。

  第五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项目单位,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按项目建设和用款进度情况拨付。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专账核算,由专人负责管理。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协调。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明确的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绩效总目标和分年度、分阶段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细化设立相应的绩效指标和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落实绩效目标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和市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对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后是否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效益、入园投资企业情况、上年度核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贯彻省财政厅关于产业转移工业园省级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协助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按市发改、财政、审计、经信等部门的要求报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到位和使用情况、入园投资企业及经济效益情况等。

  第十一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有挪用产业转移工业园财政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将暂缓、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通知停止使用和收回资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汕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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